我国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
发布于 2012/07/06 16:41
发布于 2012/07/06 16:41
精神分裂症是一种较常见的严重精神病,其病因和发病机制尚不明确,因此在诊断时不能依靠病因或病理方面而确定诊断。目前诊断主要依据是临床观察到的症状特点和患者的病情自述。我国自1981年制定了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后经过三次大的修改,目前应用的是1994年的第三次修订稿。
1、症状标准中要求至少有两项确定无疑的特征性症状,症状包括联想障碍、妄想、情感障碍、幻听、行为障碍等主要症状,还包括意志减退、孤僻、懒散、思维贫乏、情感淡漠、被动体验、被控制感、被洞悉感、思维被播散、思维被插入、思维中断、强制性思维等。
2、严重标准包括自知力障碍,并有社会功能严重受损或无法进行有效的交谈。
3、病程标准规定症状标准和严重标准的症状需持续至少一个月,才能考虑精神分裂症的诊断。
4、排除标准中规定,诊断精神分裂症需排除器质性精神障碍及精神活性物质和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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