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斑狼疮患者的妊娠指征

发布于 2012/10/12 13:42

红斑狼疮是一个多见于育龄妇女的免疫性疾病,甚至被认为是不治之症。生育导致的激素变化会加重红斑狼疮的病情,红斑狼疮对胎儿也会有影响,可以出现流产、死胎、早产、新生儿狼疮等,因此,红斑狼疮患者如有生育需求,最好在病情缓解并持续稳定一段较长时间之后才可以考虑妊娠。

1.病情稳定时间较长:经正规治疗,病情缓解至少1年以上才适宜妊娠,病情不稳定不但自身抗体对母亲有伤害,而且也有可能伤害到胎儿。

2.药物维持剂量小:用于维持治疗的药物剂量不宜过大,同时也没有药物引起的严重的毒副作用,如高血压糖尿病

3.重要脏器的功能基本正常:红斑狼疮患者应在心、肺、脑、肾等功能基本正常的情况下方能妊娠。心脏、肝脏、肺脏和肾脏等的功能不正常,则怀孕时病情就有可能加重,危及孕妇的安全。

4.停用不利于妊娠的药物:妊娠期应停用可能影响妊娠的药物,如免疫抑制剂及其他可能影响胎儿发育的药物。如甲氨蝶呤、环磷酰胺、雷公藤等,一定要能够停用至少半年以上,这样才不会对胎儿产生影响。

5.抗磷脂抗体阴性:需要妊娠的患者需抗磷脂抗体阴性,抗磷脂抗体阳性的患者胎盘容易出现血栓,导致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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