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障碍文献是什么
发布于 2017/07/18 10:13
发布于 2017/07/18 10:13
精神障碍指的是大脑机能活动发生紊乱,导致认知、情感、行为和意志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障碍的总称。常见的有情感性精神障碍、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等。致病因素有多方面:先天遗传、个性特征及体质因素、器质因素、社会性环境因素等。许多精神障碍患者有妄想、幻觉、错觉、情感障碍、哭笑无常、自言自语、行为怪异、意志减退,绝大多数病人缺乏自知力,不承认自己有病,不主动寻求医生的帮助。
《精神卫生法》第十一条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精神卫生科学技术研究,发展现代医学、我国传统医学、心理学,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的科学技术水平。”该条款鼓励和支持不同医学体系参与精神障碍的防治工作,明确提出发展我国传统医学,而传统医学即指中医药学(民族医药学)。可见,发挥中医参与治疗精神障碍,已经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
但在《精神卫生法》的第二十九条规定中,却存在限制中医治疗精神障碍的可能。第二十九条指出,“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这里的“精神科”笔者认为有两种解读方式。根据卫生部下发的《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医师执业范围分为四类: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其中临床包含17个专业,精神卫生专业属其中之一。
第二种解读方式根据现行医生注册的科室划分,可以认为“精神科”仅仅指精神科室,即只要是注册在精神科室下的医师,不管执业类别是什么,均有权利进行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也就不存在限制中医治疗精神障碍一说。但此种解读方式支撑略显不足。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较常规的医学检查而言,其专业性更强,要求也更高,甚至有采取强制医疗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精神卫生法》第二十九条中的“精神科”是指精神卫生专业的可能性较大,也就是说中医治疗精神障碍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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