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症的诊断标准

发布于 2016/03/11 15:43

DSM5中有关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

A、特征性症状:具有下列2项(或更多)症状,均应存在一月以上(如已经过有效治疗,病期可较短)。其中的一项,必须是第1到3项症状之一1、妄想2、幻觉3、言语散乱(即‘思维散漫’)4、很异常的行为,例如紧张木僵5、阴性症状,例如情感淡漠、意志减退等B、社交或职业功能不良:自从起病以来的大部分时间里,大部分功能(包括工作、人际关系、自我照料等方面),均显着低于病前水平(如起病于儿童或少年期,明显低于预期的水平)。

C、病期:此病症表现至少持续6月以上。此6月,应该至少包括A项(特征性症状)1月之久(如已经过有效治疗,病期可较短),也可以包括前驱期或残留期的时间。



D、排除分裂情感性及心境障碍:如果(1)在急性期没有同时出现抑郁或躁狂发作的表现,或(2)在急性期出现了心境障碍发作,但其为时、显着地较急性期和残留期的时间为短;便可排除“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分裂情感性及心境障碍”。

E、排除精神物质或一般躯体情况:确定此病症表现并非由于某种精神物质或某种躯体情况的直接生理效应所致。

F、与广泛性发育障碍的关系:如有孤独症或其他广泛性发育障碍或别的儿童期起病的交流障碍的病史,除非出现明显的妄想或幻觉至少1月,才可另加精神分裂症的诊断(如已经过有效治疗,病期可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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