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医院擅用演员照片做宣传被判赔偿4万元

发布于 2012/06/15 17:35

因照片被擅自用在网站上做宣传,苗圃将北京一家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一审胜诉,获赔4万。

苗圃起诉称,2012年2月,她被告知北京一家医院在其网站上擅自使用她的照片作为文章配图宣传某手术。2012年3月6日,苗圃委托律师向医院发出律师函,但医院没有作出回应。苗圃认为,医院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她的照片用于商业网站的宣传,侵犯了她的肖像权,使其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其名誉权,因此她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医院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向其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精神损失费2万元,证据保全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合理开支2500元。

庭审中,被告医院辩称,网站并非商业网站,影响范围很小;文章是公益性文章,只是说明手术的价钱,没有做宣传;被告是非盈利单位;苗圃的照片是公开的,网站系合理使用,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6月14日,北京丰台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医院在该医院网页主页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苗圃经济损失3万元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驳回苗圃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涉嫌商业用途的文章中使用原告照片,起到了一定的宣传作用,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所以被告医院关于其经营性质为非营利性、文章属于公益性质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所以被告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孙莹雪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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