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 对企业惩罚力度很低
发布于 2012/10/30 11:22
发布于 2012/10/30 11:22
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
在此次肯德基超标门中,究竟肯德基细菌有没有超标?卫生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其实是无标准导致事件变得尴尬。
公开资料表明,我国对于糕点、面包的卫生标准首次发布于1981年,经多次修订后于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自始至终,这一套标准中都未提及汉堡等“洋快餐”食品。2008年5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出台了有关面包的食品安全标准,也明确规定加入了新鲜水果、蔬菜及肉类的食品不受此标准管辖。
此外,大肠杆菌在正常情况下是有益于人体健康的,在人体细菌失衡时则会致病,因此不少食品都有对其规定一个允许存在的范围。但是,面包在冷加工和热加工的条件下对于大肠杆菌的允许值是不同的,对热加工面包标准为≦30MPN/100g,对冷加工面包则放宽至≦300MPN/100g。那么,如果汉堡属于“面包”,那又应归类为热加工还是冷加工的呢?对此,相关规定也属空白。
也就是说,夹层有新鲜蔬菜的汉堡不能按照面包的标准来衡量,它其实没有标准。这一现实尴尬让卫生执法部门陷入被动状态,给了洋品牌以可乘之机。
网友“简爱华”认为,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并不健全,有两大问题亟须解决: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中各路标准之间存在相互矛盾、重复、不协调等问题,亟须对体系进行清理和完善;另外,个别重要指标或重要标准缺失,亟须制定相关标准以满足食品安全监管需求。
事实上,随着洋快餐在中国的不断发展,质量问题也频频曝出。2010年,麦当劳麦乐鸡中被曝含有“聚二甲基硅氧烷”和“特丁基对苯二酚”,曾引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高度重视,最终检测结果是“特丁基对苯二酚”未超标,但“聚二甲基硅氧烷”则因无相关标准暂无法检测。
国内法律惩罚力度低洋品牌不在乎
在欧美国家,对于产品质量和消费者人身保护有着严格的规定,在其商业法律中,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是至关重要的原则性问题,企业必须承担责任。欧美国家民事案中常见的“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赔偿数额大大超过受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其目的是以铁腕严惩侵权和违法者。依照美国法律,只要被告存在“欺诈的”、“轻率的”、“恶意的”、“任意的”、“恶劣的”、“后果严重的”侵权或责任行为,即可适用此项法规。
美国最著名的麦当劳热咖啡案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仅仅因为咖啡温度高于行业公认标准,造成一位老太太烫伤,即被判罚16万美元的损失和精神赔偿,48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
这在我国目前是做不到的。因为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只是规定了企业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再加上一个违规产品10倍的赔偿金,却没有设定惩罚性赔偿。那么,这个赔偿额度就相当小,加上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许许多多的困难,所以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的维护。种种原因的长期累积,造成了洋快餐在中国的“质量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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