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少年患脑炎疑被当中毒治 致其视力近乎失明
发布于 2013/01/17 11:47
发布于 2013/01/17 11:47
身高180厘米的大冶少年袁凌志,在父亲的搀扶下,痴笑着走出武昌区法院,一言不发,手里紧攥一纸判决书。
17岁,本是花季般的年龄,但因为一次诊疗,袁凌志的天空从此变得灰暗:智力下降,双腿萎缩,走路也不稳……历时8年,经过一审、二审、重审,昨日,武昌区法院判决3家医疗机构共赔偿袁凌志93万余元。
餐后晕倒,诊断为毒鼠强中毒
据袁凌志的父亲袁继红介绍,2005年12月6日上午7时,时年9岁的儿子在校和同学集体用餐,3小时后,儿子突然晕倒,被老师送往大冶市人民医院,头部CT结果未见异常。
因当地治疗条件有限,当天中午,袁凌志被转至省人民医院治疗。12月7日,他的血样被送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疾控中心”)检测,8日检测出毒鼠强成分。“儿子高烧40度,医院每天下病危通知单……”谈及儿子的经历,袁继红称,他至今仍感揪心。
到12月12日,虽说袁凌志仍昏迷未醒,但因家中实在难以承担巨额费用,只好转回大冶市人民医院。袁继红说,出院时,省人民医院确诊为毒鼠强中毒,此前该院做了洗胃等治疗。
重回大冶市人民医院,该院继续按毒鼠强中毒治疗。
排除中毒,确诊为病毒性脑炎
就在2005年12月8日,省疾控中心从袁凌志血液中查出毒鼠强成分的当天,其父袁继红向大冶警方报案。当地警方一度怀疑有人故意投毒,曾作立案考虑,后将袁凌志的血样分别送至省公安厅、公安部检测。
12月16日,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出来:从袁凌志的血样中未检出毒鼠强成分。12月21日,公安部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认定:未检出毒鼠强成分。12月26日,湖北省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分析鉴定书,再次排除毒鼠强中毒。
袁继红说,得知儿子不是毒鼠强中毒后,赶紧于12月24日送至武汉同济医院,结果诊断为病毒性脑炎,经抢救,一直昏迷的儿子总算苏醒过来。
“儿子的命是保住了,却留下不可逆转的后遗症:视神经萎缩,视力几乎失明,仅有光感,智力也已残疾,行走无法平衡,经鉴定属于二级伤残。”昨日,回忆起坎坷往事,袁继红泪流满面。
维权路上,几多艰辛几多苦
“这些年,我们辗转武汉、北京治病以及康复治疗,花费约30万元,家里的积蓄早就掏空了,还落下10余万元外债。儿子快满17岁的人了,还只能看动画片……”袁继红将他们父子俩的满腹心酸,化作了一场索赔官司。
2008年7月,他委托法律援助的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林颖律师提起诉讼,将省疾控中心、省人民医院、大冶市人民医院一并告上法庭。2009年12月,武昌区法院一审判决上述三家医疗机构共赔95万余元。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武汉中院于2010年6月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
重审庭审中,省疾控中心辩称,当时是根据该中心最先进设备读取的数据作出的认定,检测人员都有持证资格,管理规范完整,并不存在疏忽过错。该中心仅为检测鉴定部门,与袁凌志不存在直接医患关系,故不应该承担责任。
省人民医院认为,省疾控中心是权威检测机关,该院对疾控中心的仪器检测结果,无从怀疑。因此,根据该客观检测结果诊断为“毒鼠强中毒”是完全正确的,给予解毒对症治疗也符合医疗常规,不存在任何过错和差错,且与袁凌志病情发展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大冶市人民医院则认为,基于省疾控中心的权威诊断及省人民医院的治疗有效果,该院不可能推翻上级医院的结论而得出另一结论,该院对袁凌志的诊治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担责。
被判赔93万,三家医疗机构上诉
武昌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省疾控中心在我省尚属权威检测机构之一,但省公安厅、公安部、湖北同济司法鉴定中心三家鉴定机构否定了省疾控中心的检测报告,原则上是最终的鉴定。
上述医院存在误诊、误治的过错,延误了对袁凌志病毒性脑炎治疗的最佳时机,对此造成的损害结果,均具有过错,遂判决省疾控中心赔偿袁凌志46万余元,省人民医院赔偿34.7万余元,大冶市人民医院赔偿12.2万余元,总赔额达93万余元。
袁凌志病榻中的爷爷、77岁老人袁观柳得知判决结果后,不由得老泪纵横:“凌志从小就很聪明,虽然调皮但学习一直很好,他的梦想就是要上大学。”这么多年来,一直是老人往返武汉、大冶两地为孙儿维权,去年7月老人中风卧床后,才改由袁凌志的因公致残的父亲出庭诉讼。
闻听三家被告均提出了上诉,袁观柳老人说,只要他身体许可,一定会陪着孙子走完这艰辛的索赔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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