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工野蛮喂食致八旬老太噎死 医院拒绝担责任
发布于 2013/03/19 15:57
发布于 2013/03/19 15:57
88岁的老人在准备出院的当天早晨,因护工喂食不当引发窒息,最终由于肺部感染、呼吸循环系统衰竭死亡。死者家属一怒之下将护理公司和医院告上法庭,一审判决后家属不服上诉,18日,广州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
案情回顾
野蛮喂食致老太窒息
2009年10月20日,陈女士的母亲谢老太由于治疗“右髋部疼痛”,被送入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入住骨外科病房。
11月12日,医院对谢老太施行髋关节置换手术。24日,由于骨外科床位较紧张,医院方面要求谢老太转入神经内科进一步调理身体,并按医嘱进行二级护理。陈女士提出了一对一24小时护理服务的要求。当晚,经中山二院指定的南职护理公司派遣护工罗×秀对谢老太进行全护理。一个月时间里,陈女士共向护工支付近3000元。
12月16日,谢老太已经大致恢复,主治医师通知陈女士18日办理出院手续。
然而,18日早上7时43分,陈女士突然接到医院紧急电话,称谢老太因喂食阻塞窒息,已无心跳和呼吸,正在抢救。陈女士一家赶紧前往中山二院,到医院得知护工给母亲喂食早餐的过程中,不遵守护理操作规程,野蛮喂食,导致谢老太食物堵塞气管,呼吸和心跳骤停。
抢救过程中,医生发现谢老太“口腔及咽喉内极多食物堵塞”,陈女士也称看到护士手里的玻璃容器里,盛满了从老人口腔和咽喉里吸取出来的面条和青菜。
27日,谢老太因吸入性肺炎导致呼吸、循环衰竭离世。
事后,谢老太家属将南职护理公司及医院告上法庭。家属认为,护工罗×秀不具备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违反规范,强行野蛮喂食导致老人呛食和严重窒息,应负全部责任,医院作为管理者,未尽资格审查、监督管理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提出索赔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25.4万余元。
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护理公司承担70%损失,原告等承担30%损失。民事赔偿责任由护理公司承担。
一审判决后,谢老太家属不服上诉。
二审焦点
中山二院是否该担责
一审判决中,中山二院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谢老太家属告诉记者,谢老太刚入院时,家属向医院提出请护工的申请,“医院告诉我们,只能请南职护理公司的护工,因为他们好统一管理。”陈女士告诉记者,当他们提出要请其他护理公司护工时,遭到医院拒绝。
在庭审当中,院方并不承认和南职护理公司有合同关系,“家属、护工与护理公司之间是劳务合作关系,医院与护理公司没有业务、行政上的关系,医院没有指定护理公司,聘请是家属自己的权利,因此医院不承担责任。”
据了解,当时喂食谢老太的护工罗×秀已不知所终,而南职护理公司并不承认罗×秀是其公司护工,其行为与南职护理公司无关。
谢老太的家属则向记者出示了谢老太与罗×秀签订的护理协议书,其中南职护理公司在协议书里作为第三方,“如果说罗×秀不是南职护理公司的护工,他们为什么要作第三方呢?”家属提出疑问。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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