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院3个多小时男孩猝死 医院再涉病历造假

发布于 2013/04/27 15:46

近日,浙江金华的胡先生向浙江在线健康网投诉,7岁的儿子因为“扁桃体炎、头疼呕吐”赴金华市中心医院急诊,没想到入院才三个多小时孩子却突然猝死。

“找医院讨说法,却发现病历记录与实际病情严重不符,并有多处添加和修改。医院对此百般推责、不理不睬。”胡先生怀疑,儿子的病历被金华市中心医院做了篡改,希望医院给出合理解释,还死去的儿子一个公道。

4月9日,本网也曾以《网友投诉:金华市中心医院涉嫌隐瞒伪造病历》为题,对其进行过报道。而金华市中心医院至今尚未对报道内容给予正面回应。

金华市中心医院给胡先生的儿子下的病危通知单,时间显示为:5点15分

7岁男孩入院三个多小时猝死,家属查阅病历,却发现病历记录与事实严重不符

胡先生说,事发前几天,儿子因为“急性扁桃体炎”曾在金华另一家医院门诊打过两天吊瓶,然后就回家了,但第三天凌晨5点,发现儿子又出现了“头痛、呕吐”等症状,胡先生赶紧带儿子到金华市中心医院去看急诊。

“到达医院后,儿子被初步诊断为:颅内感染,糖尿病酮症酸中毒、胸膜炎、暴发性心肌炎等,需要入院治疗。我赶紧办理住院手续,没想到的是,等我马不停蹄的交完费用回来,儿子已经在抢救中了,期间曾苏醒过两次,但最终于8点43分猝死。死亡诊断为:暴发性心肌炎导致的多脏器衰竭、呼吸心跳骤停。”胡先生说。

入院才三个多小时,却和孩子阴阳两隔!这样的惊天霹雳,让胡先生难以接受!本能的疑问是:孩子到底是怎么死的?医院有没有责任?

胡先生马上要求医院出示病历,但直到6个多小时后,也就是当天下午3点多,医院才让复印病历。

但看过病历之后,胡先生的气就不打一出来,不仅病历书写不规范,而且涉嫌多处修改。

胡先生说:“首先,入院‘主诉’部分被改的一塌糊涂,主诉症状与事实严重不符。入院的时候,儿子明明没有发热,而且神志也是清醒的,但病历中却写成了‘反复发热、神志不清’。这有医院的视频可以作证,在医院里,儿子说要喝水,让我们喂水喝。”

家属质疑:入院后不做任何检查,即下“病危通知书”?

胡先生说:“医院开具病危通知单的时间也有问题,时间显示,医院开出的‘病危通知单’是凌晨5点15分,而病历上显示的入院的时间也是5点15分。难道在儿子刚入院,没有对其做任何检查的情况下,医生就开具了病危通知单吗?”

更让人搞不明白的是,病危通知单上的时间明明是5点15分,但在病历和护理记录上却有不同的时间表述:6点50分的病历记录显示为“病危”;而5点40分的护理记录上又显示:“告诉病危,家属拒绝签字。”

“那么,到底哪个病危通知的时间才是最准确的呢?对此,医院不愿作出解释!”胡先生说。

病历中内容随意增加,死亡医学证明书被涂改!医院是否篡改过病历?

同时,胡先生还质疑,金华市中心医院的病历书写非常不规范,存在多处重新添加诊断内容的问题。一页病历明明已经书写完毕,但在另一侧却又显示出新的添加内容。

此外,患者死亡后,在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中“直接导致死亡的疾病或情况”一览,也有明显的修改痕迹,划掉了之前的”爆发心肌炎”几个字,换成“呼吸心脏骤停”。

“为此,我们多次找医院交涉,要求医院对病历中的多处可疑内容作出解释,但金华市中心医院对此不理不睬,让我去走司法程序,去医学会鉴定。”

“但一份已经涉嫌被篡改的病历,怎么去做鉴定?即便鉴定出来,也失去了原始的意义,医院的责任又有谁可以说的清呢?”胡先生说,儿子去世已经两个多月了,至今全家还沉浸在极度悲痛当中,但我最想知道,儿子的真正死因是什么?医院给出的病历又是否是真实的?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有明显涂改过的痕迹

金华市中心医院儿科主任:“一切以病历为准,家属可拿去鉴定。”

“一切要以病历为准。如果不相信可以拿去鉴定!”就胡先生反应的问题,金华市中心医院的儿科王主任这样告诉记者。王主任说:“胡先生反应的情况并不属实,当时孩子来医院时病情非常危重,反复发热、呕吐、神志不清,其另外一位家属可以证明。”

“由于病情危重,当时医护人员都忙着给患者抽血化验、采取抢救措施,哪有时间下病危通知书?”王主任解释说,化验结果显示孩子的心肌酶谱高达一百多,结合症状明确诊断为暴发性心肌炎。根据病情,病危通知单的时间当然要从5点15分孩子入院时算起。

“孩子去世后,医生需要赶紧补写病历,并予以封存,不可能马上给家属拿去复印。但下午上班后,我们第一时间复印给了家属。”王主任还对病历中出现了重新增添的内容予以解释:“患者去世72小时内,在病历中增添诊断内容是可以的。”

对于患者“死亡证明书”中出现的涂改现象,王主任以“当时太忙了”予以敷衍!

我国《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我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填写基本要求也明确规定:居民死亡证明书正面内容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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