腰椎手术致八级伤残 北京博爱医院被判担责50%

发布于 2013/06/17 15:27

王先生因腰椎间盘突出手术后病情反而恶化,构成八级伤残。近日获悉,北京市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北京博爱医院被判担责50%,需赔偿原告18万余元。

2010年3月,王先生因腰背疼痛等症状入住博爱医院,诊断为腰椎3至4椎间盘突出症,医院随即为其实施腰部手术。术后,王先生行走时感觉腿部麻木。同年8月再次手术。出院时,王先生被诊断为退行腰椎侧突、后凸畸形、腰椎滑脱症和腰椎管狭窄。王先生遂将博爱医院起诉到法院,称两次术后病情恶化,后经其他医院诊断是博爱医院错误治疗所致。博爱医院辩称,对原告所做治疗是缓解病痛,不能根治,院方已告知注意事项,没有违反诊疗常规,故不同意赔偿。

一审期间,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博爱医院对王先生的第一次手术治疗方案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再次手术治疗并加重腰椎活动障碍等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以50%左右为宜,术后王先生腰部活动障碍,构成八级伤残。一审法院根据司法鉴定判决博爱医院承担一半责任。医院不满鉴定结论提出上诉,市二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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