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拔火罐被烧伤 美容院被判赔23万余元
发布于 2014/01/28 16:23
发布于 2014/01/28 16:23
张女士在美容院拔火罐时烧伤,构成十级伤残,她起诉美容院的经营者索赔。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张女士获赔23万余元。
张女士起诉称,经营美容院的科技公司在其网络主页上宣称该美容院是其直营店,并配以多幅实体店照片作宣传,她据此到店内办理会员卡。2012年6月,她在美容院拔火罐时,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将整瓶酒精洒到她的身上后着火,导致她被烧伤并到医院就医,经鉴定等级为十级伤残。她起诉科技公司和另一经营者李某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共计33万余元。
科技公司和李某辩称,张女士确实在美容院被烧伤,他们自愿承担该事件的后果。但张女士主张费用过高,他们承担不起。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和科技公司连带赔偿张女士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李某及科技公司均不服,上诉认为不应支持张女士的误工费。
市二中院认为,张女士在一审审理中亦提交了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应发工资说明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明了她的损失,据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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