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通报6起食品药品安全案例 丹阳官员被撤职
发布于 2014/05/24 03:23
发布于 2014/05/24 03:23
发布会上,镇江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陈玉近通告称,两年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涉及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11起,其中6起为生产、销售不合格或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的案件,涉及的制售对象为白酒、食用油、熟菜、药用胶囊等,均为群众日常生活消费用品,对群众的健康安全影响范围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另外5起均为食品、药品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不作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2013年1月,江苏丹阳特大“毒胶囊”案宣判,丹阳胶丸厂法定代表人胡国法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据了解,2010年10月至2012年3月,胡国法从浙江购进未经检验的空心明胶胶囊,雇佣临时工进行分瓶装箱,并在包装箱、包装瓶上张贴丹阳市胶丸厂的“丹塔”牌标签,伪造毎批次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书,然后以丹阳市胶丸厂的名义分别销售给十八家医药单位,共计7000余箱,销售金额共计80余万元。
当时具体负责对丹阳市胶丸厂监管工作的丹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科科长张某,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对丹阳市胶丸厂的组织机构、生产和质量管理人员的资质、生产经营情况及胶囊产品质量监测等情况进行全面认真细致的检查,致使该厂的违法行为未能被及时发现和有效查处,造成了恶劣影响。后丹阳法院判处张某犯玩忽职守罪,但因为系过失犯罪等原因免于刑事处罚。据了解,张某已经被行政撤职并被党内严重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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