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法院对一起狗咬人案件作出判决
记者昨日获悉,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狗咬人的案件作出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2300元,但原告要承担部分诉讼费。
据了解,该案中原、被告为同村村民。本案被害者小华(化名)为小学三年级学生。被告未经批准占用巷道饲养大黄狗,用铁链将狗拴在手扶拖拉机的车尾处,小华与同村其他小朋友玩捉迷藏游戏从巷子走过时,被告饲养的大黄狗自车仓扑下,从背后把小华的裤子扒落至膝部。小华提裤时被大黄狗撕咬左大腿内侧,他挣扎过程跌倒,大黄狗又扑上并抓伤他的阴囊。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方案。被告愿意立即支付2300元(包括已经向原告支付的300元)给原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30元,原告承担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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