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猴”属我国保护动物不许以宠物私人饲养

发布于 2012/06/12 11:11

据野生动物保护自然保护区站长介绍,石猴等猴科动物都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甚至是一级保护动物,个人或单位只有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可准许饲养,且需要办理驯养繁殖许可证,目前尚不允许作为个人宠物饲养。

并且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所有的灵长类都归入附录Ⅱ上。也就是说,无论“石猴”是何种猴类,是否为野生,其原产地是否在中国,其地位都等同于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饲养猴类需要取得省林业部门的饲养繁殖许可证,而运输则需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国家林业局在1991年颁布、施行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 有适宜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二)具备与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的技术

(三)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批准发放《驯养繁殖许可证》:

(一)野生动物资源不清;

(二)驯养繁殖尚未成功或技术尚未过关;

(三)野生动物资源极少,不能满足驯养繁殖种源要求。

因此一般家庭不具备猴类饲养条件,网络卖家也不可能通过合法渠道获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私自贩卖、交易猴类不但违法,如保护级别较高、数量较多,则触犯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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