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素超量男子看皮肤病患股骨头坏死医院赔9.8万

发布于 2012/09/17 09:42

杨先生到医院看皮肤病,结果医院使用激素治疗违反用药原则,一定程度上导致杨先生患上股骨头坏死,构成八级伤残。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杨先生9.8万余元。

2008年1月至3月,杨先生因银屑病到通州区中西医结合骨伤医院就诊,医院共给他治疗5次。

2010年3月12日,杨先生因“左髋关节疼痛一年,右髋关节断性疼痛2个月、行走跛行”至一家部队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股骨头坏死、左髋关节骨性关节炎、右侧股骨头病理性骨折、双髋关节积液(大量),并于当月24日进行了手术。同年4月6日,杨先生出院。

2010年12月,杨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第一次就诊的骨伤医院告知其在患处注射曲安耐德疗效快,是治疗银屑病的新疗法,先后5次为他超量注射该药物。现自己不能站立、眼睛视力受损。他认为,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故起诉索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9万余元。

骨伤医院辩称,医院对杨先生的诊疗行为符合医学诊疗常规,不存在过错,杨先生主张的损害后果属其自身疾病的自然演变,与医院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

一审期间,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结论认为,骨伤医院给杨先生用激素治疗未进行相关告知,且使用激素单次超量,违反治疗及用药原则,存在医疗过失,与杨先生股骨头坏死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失参与度考虑为C级(20%-40%);杨先生左、右侧股骨头坏死属八级伤残,累计赔偿指数40%。

一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杨先生残疾赔偿金、轮椅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8万余元。杨先生不服,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医院的过错参与度为20%-40%。一审法院根据40%的比例确定的赔偿项目及数额并无不当,一审判决应予维持。(裴晓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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