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胎死腹中子宫被切 怒告医院索赔70万

发布于 2013/04/23 15:05

马某到医院生孩子,不料足月待产的婴儿胎死腹中,自己还被切除了子宫,终生丧失了做母亲的机会。马某认为医院应承担责任,近日将其告上法庭。省市两级医学院对是否构成事故有不同说法。该案尚未宣判。

案情回放:胎死腹中,孕妇被切除子宫

本案原告之一马某生于1987年。自从知道怀孕后,马某一直在中山市城区一家三甲医院产检。2011年10月17日,马某入住该院待产。

在这个过程中,马某曾向医生反映,她患有子宫肌瘤、妊娠期糖尿病高血压,又长期卧床,可能不利于顺产,因此多次咨询院方是否采用剖宫产。生产过程中,更明确要求采用剖宫产。但院方依然采用了顺产的处理方式。

2011年10月24日11点左右,马某被推入产房。在产房时,医务人员打了催生素做顺产处理。在等待分娩过程中,马某感觉肚子痛,多次告诉医务人员,并要求剖宫产。但医务人员回答“没问题”,没有进行剖宫产。

焦急等候在产房外的马某家属因担心马某和胎儿的安全,也多次要求医院采用剖宫产,同样被院方拒绝。

分娩过程中,马某出现羊水栓塞。当天18点15分,发现胎心听不清楚;18点17分B超检查,显示胎心为0次每分钟;18点27分娩出一死男婴。男婴重3.3公斤,外观无畸形、无脐带绕颈、胎盘胎膜娩出完整。

胎盘娩出后,产妇出现大量流血。19点20分,医院考虑保守治疗无效,便向马某交代病情。征得马某的签字同意后,院方将马某的子宫切除。

院方提供的数据是,子宫切除前,马某的流血量达到4300毫升。起诉:额外索赔12.5万元精神赔偿

马某认为,医院对自己的处理存在判断失误、行为不当等问题。对于这一后果,院方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于是,马某和丈夫将医院起诉到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医院承担全部医疗费,赔偿马某儿子的死亡赔偿金等费用近60万元。此外,失去小孩和失去子宫的双重打击,给马某造成巨大的精神痛苦,马某还向医院提出12.5万元的精神赔偿要求。

院方则认为,医务人员对马某的处理严格按照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诊疗规范和常规进行,不存在过失。

权威鉴定:省市两方结论不一

中山市医学会对此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了鉴定。

市医学会认为,产妇在分娩过程中出现羊水栓塞,是严重的分娩期并发症,产妇死亡率高达80%,围生儿死亡率可高达50%。本案中,因病情凶险出现宫内死胎,经医院及时治疗,挽救了产妇的命。认为“医院并无过错及不当治疗”,“此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马某夫妇不服这一鉴定结论,又向广东省医学会提出鉴定。

省医学会则认为,院方存在违反诊疗护理常规的过失行为及不当之处。其具体体现是:院方未按催产素点滴诱发宫缩的标准施行催产素,存在宫缩过频现象。在潜伏期宫缩过频过强的情况下,发生胎膜自破,院方没有及时停止使用催产素。

同时,院方也存在对胎儿胎心监护不严的情况。该产妇属严重高危妊娠,但院方在产妇出现临产宫缩时仅监护两次。

省医学会认定本案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院方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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