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卫生计生委、宗教局等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弃婴的规范管理,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
为何不能私自收留弃婴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负责人表示,禁止私自收留和处理弃婴,主要目的是保护弃婴的生命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具体来说,有两方面的考虑:一是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有资格担任其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二是保护弃婴合法权益的需要。弃婴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私自收留弃婴的个人和机构无法为弃婴提供必要的基本生活和教育医疗条件,有的利用弃婴牟利,甚至还有伤害弃婴身心健康的恶性事件发生。
2010年底,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建立了国家孤儿保障制度,切实保障了社会散居孤儿和福利机构养育孤儿、弃婴的各项权益。目前,我国城乡孤儿、弃婴共57万余人,已全部纳入国家孤儿保障制度。
路边见到弃婴怎么办
通知要求公民发现弃婴后,要第一时间向所辖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通报,及时依法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要做好查找弃婴的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送民政部门指定的儿童福利机构临时代养并签订协议。儿童福利机构要及时发布寻亲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经主管民政部门审批后,办理正式进入儿童福利机构的手续。
如何合法收养弃婴
通知指出,已私自收留弃婴的个人,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留人有收养意愿但不符合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收留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动员其将弃婴送交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同时为收留人看望弃婴、奉献爱心、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优先和便利条件;若收留人坚持自行抚养又符合家庭寄养条件的,当地儿童福利机构可与其签订家庭寄养协议,并参照《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指导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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