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斑狼疮患者妊娠须知

发布于 2012/05/15 16:36

无中枢神经系统、肾脏或心脏严重损害,病情处于缓解期达半年以上的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一般可以妊娠。非缓解期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容易出现流产、早产或死胎,故应避孕。妊娠前3个月至妊娠期应用环磷酰胺、甲氨蝶呤、硫唑嘌呤者均可能影响胎儿的生长发育,故必须停用以上药物至少3个月方能妊娠。

妊娠可诱发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特别在妊娠早期和产后6周。有习惯性流产病史或抗磷脂抗体阳性者,妊娠时应服低剂量阿司匹林。小剂量糖皮质激素通过胎盘时被灭活(地塞米松和倍他米松除外),不会对胎儿有害,妊娠及产后1个月内可按病情需要给予糖皮质激素治疗。

系统性红斑狼疮妊娠的条件是:(1)病情控制1年以上;(2)系统性红斑狼疮属于缓解期,患者仍在服用泼尼松,极少量,无系统性红斑狼疮活动表现;(3)如已伴有狼疮性

肾炎,肾脏已被疾病累及,应待肾功能及所有活动期指标得到理想控制2年后,且无其他器官严重病变时再考虑怀孕

如果妊娠,要注意观察有无新发皮损、系统有无损害,定期复查血、尿常规和免疫学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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