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消化不良的诊断

发布于 2016/05/19 11:37

功能性消化不良是指具有上腹痛,腹胀,早饱嗳气食欲不振恶心呕吐等不适症状,经检查排除引起这些症状的器质性疾病的一组临床综合征。症状可持续或反复发作,病程为超过1个月或在12个月中累计超过12周。

病因和发病机制至今尚未清楚。一般认为,胃肠动力障碍是功能性消化不良的主要病理生理学基础,在多数的功能性消化不良患者中,有胃固体排空延缓,近端胃及胃窦运动异常,幽门十二指肠运动失常,消化期间胃肠运动异常等胃肠动力障碍的表现。

近年研究,还发现胃肠动力障碍常与胃电活动异常并存,促胃肠动力学药治疗,可使大部分患者的症状,得到不同程度的改善。那么,怎样诊断功能性消化不良呢?

诊断标准

1.有上腹痛、腹胀、易饱、嗳气恶心呕吐上腹不适症状,至少持续4周或在12个月中累计超过12周。

2.内镜检查未发现胃及十二指肠溃疡、糜烂、肿瘤等器质性病变,未发现食管炎,也无上述疾病病史。

3.实验室、B超、X线检查排除肝胆胰疾病。

4.无糖尿病、肾脏病、结缔组织病及精神病。

5.无腹部手术史。对科研病例选择还需将同时伴有肠易激综合征者除外,以免影响研究的可比性。经定期随访未发现新的器质性病变,随访时间要1年以上。

诊断程序

功能性消化不良为一排除性诊断,在临床实际工作中,既要求不漏诊器质性疾病,又不应无选择性地对每例患者进行全面的实验室及特殊检查。为此,在全面病史采集和体格检查的基础上,应先判断患者有无下列提示器质性疾病的症状和体征。45岁以上,近期出现消化不良症状;有消瘦、贫血、呕血、黑粪、吞咽困难、腹部肿块、黄疸等;消化不良症状进行性加重。对有症状和体征者,必须进行彻底检查直至找到原因。对年龄在45岁以下且无症状和体征者,可选择基本的检查如血常规、尿常规、便潜血试验、血沉、肝功能试验、胃镜、腹部B超(肝、胆、胰)或先予经验性治疗2~4周观察疗效,对诊断可疑或治疗无效者有针对性地选择进一步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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