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消化不良的诊断标准

发布于 2016/05/20 09:50

功能性消化不良的病人持续至少4周以上或多年反复发作的特点伴有或不伴有精神、心理或应激因素,基本可以排除器质性消化不良,功能性消化不良疾病诊断为排除性诊断,在临床实际工作中,既要求不漏诊器质性疾病,又不应该无选择性地对每例患者进行全面的实验室及特殊检查。功能性消化不良的诊断标准分述如下:

1、在过去的12个月内,不一定是连续的,但至少已存在12周。

2、持续性或再发性消化不良(集中在上腹部的疼痛或不适)。

3、缺乏可解释症状的器质性疾病存在的证据(包括经上消化道内镜检查)。

4、无证据表明消化不良无一例外地可通过排便得以缓解,或消化不良与大便次数或形状出现改变有关(即不是肠道易激)。

温馨提示:功能性消化不良临床上最常见的一种功能性胃肠病。对我们人体的伤害是极其大的,因此,当我们出现腹痛、上腹胀、早饱嗳气食欲不振恶心呕吐等不适症状时,一定要及时去医院检查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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