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生产对心律失常的负荷有多大
发布于 2016/09/22 11:45
发布于 2016/09/22 11:45
心律失常孕妇在日常一般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从事日常轻工作即感心慌、气短、呼吸困难;或者日常任何活动均不能进行,休息时即感心慌、气短、呼吸困难,根本不应怀孕。由于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均可加重心脏负担,促成心力衰竭,严重危及孕妇、产妇生命,故孕妇有了心律失常应引起重视。
妊娠后,循环血量增加,在32周时达到高峰,增加了心脏的负荷。同时在妊娠晚期,由于子宫增大,横膈上升,心脏呈横位,大血管纡曲,使心脏前后负荷增加,心脏负担更重。分娩时子宫强烈收缩,及屏气用力,肺及内脏的血液被挤向心脏,使心排出量较临产前增加百分之四十,更加重心脏负担。产后24~48小时,由于横膈突然下降,心脏复位,腹内压骤减,血液涌回内脏及大血管,末梢循环阻力增加,子宫骤然缩复,大量血流回心脏,产后1周内,潴留之细胞外液及其它物质,均需经血液循环经肾排出,这些因素均增加心脏负担。
上述变化在心功能正常的孕妇、产妇可做生理性调节,但心功能不全的心律失常患者则往往难以承受,易继发心力衰竭。
孕妇发生心力衰竭时,子宫缺氧,可使子宫收缩而致流产或早产,也可因血氧饱合度降低而引起胎儿缺氧,发生胎儿宫内窒息。
由上可知,患有心律失常的孕妇,如果心功能不全,不能承担妊娠带来的心脏负担,不仅有发生心力衰竭的可能,严重者还可危及孕妇和胎儿的生命。
有心律失常的孕妇、产妇能否承受妊娠、分娩及产后的一系列负担,关键在于心脏的代偿功能。一般将心功能分为4级:
Ⅰ级:有器质性心脏病,但日常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Ⅱ级:日常一般体力活动受限制,稍有活动即感心慌、气急。
Ⅲ级:日常一般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从事日常轻工作即感心慌、气短、呼吸困难。
Ⅳ级:日常任何活动均不能进行,休息时即感心慌、气短、呼吸困难。
一般来说,患有心律失常,心功能在Ⅰ、Ⅱ级的孕妇可以继续妊娠。若平时心功能即只有Ⅲ、Ⅳ级的妇女则根本不应怀孕。夫妻双方应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切实采取避孕措施。如果避孕失败则应在妊娠早期做人工流产,不能延误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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