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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店办理美容会员 设置霸王条款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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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接到市民举报,市民王女士因要到外地工作,打算退掉几天前办理的美容会员卡,因退卡数额与美容院发生纠纷。当工商局工作人员介入调查才发现,该美容院只是一家化妆品店,不具备美容服务资格,涉嫌超范围经营、设置霸王条款等违法行为。

8月初王女士经人介绍,到位于幸福中路的一家美容院做了次免费美容,美容体验后王女士比较满意,就预交了2000元办理了会员卡,美容院将不限期为王女士提供25次面部美容护理。

办卡不到一星期,王女士受单位调派将赴外地工作,时间可能长达一年之久。见美容做不成了,王女士于是和美容院商量退卡。但美容院认为王女士单方面违约,表示要从美容款中抵扣500元违约金,或者用美容款在店里购买等值的化妆品。

想到刚办卡没几天,而且一次美容也没做,王女士因此难以接受,坚持要求美容院退全款。双方相持不下,协商未果。王女士遂到芝罘区工商所进行申诉,请求调解。

工商人员经过调查发现,这家所谓的美容院只是一家个体化妆品店,根本没有美容服务经营资格。其营业执照显示,该店字号名称为“芝罘区XX化妆品销售部”,经营范围是“化妆品零售”。

负责人聂某向工商人员交代,从今年7月份开业以来,由于化妆品销售情况不理想,就自行增加了美容服务项目,但没有申请变更经营范围,也未取得美容经营卫生许可证。

另外,工商人员发现这家化妆品店发给王女士的会员卡上醒目地印有“此卡不退不换!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字样。上述文字的意思表示对消费者很不公平,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

工商人员经过调查认为,美容服务涉及人身健康,必须先经过卫生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才能经营。该化妆品店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美容服务的行为涉嫌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规规定。

结合参考《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该合同无效。当事人之间的美容服务交易应为无效约定,化妆品店应为王女士全额退款。此外,美容院印制在会员卡上的“此卡不退不换!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内容属于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依法解除、变更合同和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违反《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经过工商人员调解,美容院返还了王女士2000元美容款。同时,芝罘区工商分局将对该美容院超范围经营、设置霸王条款违法行为进行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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