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脚趾骨折评不上十级伤残

发布于 2025/07/15 06:29

脚趾骨折是否构成十级伤残需根据骨折类型、愈合情况及功能障碍程度综合判断。我国《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规定,单纯脚趾骨折未遗留明显功能障碍时通常不构成十级伤残,但若存在多趾骨折、畸形愈合或影响行走功能等情况可能符合评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主要依据器官缺损程度、功能障碍程度及医疗依赖程度进行评估。脚趾骨折后若经规范治疗完全愈合,未出现关节僵硬、畸形或持续性疼痛,日常行走和站立功能未受明显影响,则难以达到十级伤残要求的器官部分缺损或形态异常标准。部分患者骨折愈合后可能出现轻微关节活动受限,但未达到十级伤残要求的轻度功能障碍程度,此时同样不符合评级条件。

当脚趾骨折合并严重并发症时可能符合评级标准。例如多发性脚趾骨折导致足部支撑功能下降,骨折畸形愈合引发持续性疼痛或步态异常,或伴有神经损伤造成感觉障碍等情况。这些情形可能被认定为肢体部分缺损或功能轻度障碍,符合十级伤残中关于四肢关节功能部分丧失的评定条款。需注意最终结论应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学检查结果和功能评估报告作出。

建议患者在骨折愈合后及时进行康复训练,通过关节活动度练习和肌力训练促进功能恢复。若对伤残评级存在异议,可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需提供完整的病历资料和影像学检查报告。日常生活中应避免患趾过度负重,选择宽松舒适的鞋具,定期复查观察骨折愈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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