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最新产假四大误区
发布于 2012-05-08 09:41
发布于 2012-05-08 09:41
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这一新规定何时能实施,很受大家的关注。不过,在现有产假期限和待遇上,不少单位和个人还存在四大误区,造成女职工产假不能休完、产假期间待遇不一。
昨日,记者采访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工作人员,对这四大误区进行了逐一解读。
误区一:地方性规定不执行
30天晚育假单位不执行
“产假延长当然好,不过现有的产假我都不能享受完。”今年28岁的王女士在一家民营企业上班,她在请产假时,单位说根据国家规定,她只有90天产假和15天难产假,在国家规定里面并没有提到晚育假,因此她不能享受30天的晚育假。
“我朋友也刚生了小孩,她就可以休30天的晚育假,算下来可以陪孩子4个半月,而我只能陪孩子3个半月。”王女士说,都是产妇,可是因为单位不同,朋友就能比她多休息一个月。不知道晚育假是出自哪里的规定,是必须执行的还是单位可以选择执行或不执行。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如果用人单位违背相关规定,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误区二:产假长短企业定
公司不准假她辞职待产
简女士说,之前她工作的单位是一家广告公司,在入职签劳动合同时,合同要求产假只有90天,当时她并没有在意。不过在自己怀孕后,希望能够按照国家规定休假,却遭到了公司的拒绝。无奈之下,她只得辞职回家待产,直到孩子1岁后再重新找工作。
“对于产假大多数单位都能够按照规定执行。”该负责人表示,从他们平时了解的情况来看,对于女职工产假执行不到位的情况往往存在于一些小型私营企业。
记者调查发现,在产假时间方面,公务员、事业单位、国企等执行比较到位,如果女职工有特殊情况,大多数单位都会予以方便。不过在私营企业则相对较差,因为担心女职工怀孕加重企业负担,往往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留了一手。
误区三:流产不算产假
怀孕4个月流产可休42天
在一家幼儿园工作的吴小姐怀孕4个月时不慎流产,在向单位申请产假时却被告知,孩子没生出来就没有产假,只能按照病假处理,也不能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生活津贴。
“除生了孩子有产假,按照规定女职工流产也应享受产假。”该负责人表示,按规定,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在此期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该负责人表示,对于流产的产假,许多女职工不清楚,许多单位往往在这上面也未能严格执行。
误区四:产假只拿基本工资
产假工资应发上年平均数
“虽然我产假时间得以保证,可收入却少了一大半。”在市内一家媒体上班的刘女士说,按照单位规定,产假期间只能领取基本工资,以前她每月收入5000多元,现在每月只有1500多元,不过她觉得能够让其休满产假已经很满足了。
该负责人表示,按照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单位的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津贴在其所属的社会保障服务机构领取。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其中平均工资就包括绩效的部分。如果企业按照职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水平购买了保险,那么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待遇是不会降低的。
据了解,按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目前还未正式出台,待该条例正式出台后,我市女职工产假将增加8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随着“五险统一征缴”制度的建立,现在用人单位必须给职工购买生育保险,对于女职工生育期间权利的保护和保障都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如果用人单位违背相关规定,职工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反映,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因用人单位漏报、少报职工的缴费工资,给职工生育生活津贴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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