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亮副主任医师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骨科
骨折打钢板后的伤残等级需根据具体功能障碍程度评定,通常涉及肢体功能丧失比例、关节活动度及日常生活能力等指标。
我国采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将伤残划分为1-10级。钢板内固定术后伤残等级需结合骨折部位、愈合情况及功能影响综合判断。四肢长骨骨折内固定术后,若遗留关节功能障碍可能评为9-10级。
肱骨或尺桡骨骨折钢板固定后,若肘关节或腕关节活动度丧失达25%以上可评10级。肩关节功能障碍伴前臂旋转受限可能升至9级。手部掌骨骨折内固定后影响抓握功能时多评为10级。
股骨或胫腓骨骨折术后出现膝关节僵硬屈曲<90度可评9级。踝关节活动受限伴行走跛行多评为10级。骨盆骨折内固定后遗留步态异常可能评为8-9级。
胸腰椎压缩性骨折经椎弓根钉固定后,遗留腰部活动受限可能评9级。伴有神经损伤导致大小便功能障碍时,伤残等级可升至4-6级。
多发性骨折合并关节脱位时,伤残等级会相应提高。如同时存在上肢和下肢功能障碍,按较重部位评定后追加1级。骨折延迟愈合或骨不连需二次手术可能影响最终评级。
伤残鉴定需在骨折临床治疗终结后进行,建议术后6-12个月携带完整病历资料含影像学报告、手术记录、康复评估至指定机构评定。康复期需加强关节活动度训练,适当补充钙质与维生素D,避免剧烈运动防止钢板断裂。不同地区司法鉴定标准可能存在细微差异,具体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结论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