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疗致血小板减少患者何时应输注血小板
发布于 2013/03/08 14:07
发布于 2013/03/08 14:07
化疗药物大多会同时引起血小板降低,对于严重的血小板减少患者,血小板输注治疗仍然具有不可替代性,一般血小板<20×109/L应及时输注血小板。
1、有危及生命的出血倾向--患者出现大量血小板减少合并脑、视网膜、肺、消化道等危及生命的出血时进行应进行血小板输注,仅在皮肤处出现紫癜时一般极少需要输注血小板。
2、排除禁忌证--化疗患者血小板严重减少如需治疗性输注血小板应排除输血禁忌证和其他可能引起出血的因素。
3、必要时放宽适应证--当患者合并发热(>38℃)、感染、脾亢或服用影响血小板功能的药物时,可适当放宽输注指征,并应增加血小板输注量。
4、综合考虑其他因素--输注血小板还需要结合患者一般状况、化疗前血小板基值、既往出血史、化疗治疗情况、有无骨髓转移、是否存在血小板功能异常等,指导血小板输注。
此外,有研究报道恶性血液病血小板减少患者血小板<10×109/L时为血小板输注指征能显著减少血小板输注需求,并不增加患者出血的危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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