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癌高热治疗适应证和禁忌证

发布于 2013/10/25 10:54

热疗用于肺癌治疗主要是配合放疗和化疗,由于单独应用热疗难以在整个肿瘤内形成有效的治疗温度,在肿瘤的周边部往往温度较低,达不到杀灭肿瘤的有效温度,因此热疗一般不单独用于肺癌治疗。

适应证

1.各种类型原发和继发性肺癌,肿瘤直径>l~2cm

2.非根治性肺癌切除术后,残存肿瘤直径>1~2cm

3.以上两类肺癌者在放化疗过程中配合热疗

禁忌证

1.全身情况差,心肺功能异常,不能耐受热疗过程中体温升高

2.体温38℃以上

3.肺癌根治切除后

4.肥胖患者皮下脂肪厚度>2~3cm不宜使用热疗

在治疗过程中,应测定肿瘤及周围组织温度,目前无损伤性测温技术尚不能满足要求,如肿瘤不是位于心脏附近,也不靠近肺门、纵隔大血管,应进行有创测温,直接测量瘤内温度,>42.5℃最佳,但应

<45℃,以免正常组织温度过高造成损伤。在目前条件下,如果每次热疗均进行有创测温会带来不必要损伤,通常在第1或2次治疗时进行一次有创测温,了解清楚最佳治疗条件,以后治疗时参照进行。此外,全身热疗在肺癌治疗中也有较好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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