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尖锐湿疣患者关于婚孕的建议

发布于 2015/12/29 16:07

尖锐湿疣是由人乳头状瘤病毒(HPV)感染后引起的一种常见疾病,随着尖锐湿疣发病率的上升,青年女性,特别是育龄妇女患尖锐湿疣的机会逐年增大。HPV易在温暖潮湿环境中繁殖,因此生殖道感染常见。感染后经过1~8个月的潜伏期后发病。尖锐湿疣传染性强,且容易导致不孕等并发症,对患者身心健康有严重的威胁,尤其是对孕妇患者。

给尖锐湿疣患者关于婚孕的建议有:

1.积极正规治疗

尖锐湿疣的治疗目前尚以局部治疗为主,可选用激光、液氮冷冻、电灼等物理治疗方法祛除病灶,局部应用5%的5-氟尿嘧啶软膏、20%~25%的足叶草酯液、0.5%的鬼臼毒素等外用。全身应用干扰素和阿昔洛韦、泛昔洛韦等抗病毒药物可增加治愈率。

2.暂缓结婚

尖锐湿疣治疗后应加强随访,若经正规治疗后局部症状及体征消失,5%的醋酸试验阴性,至少3个月未复发,可视为治愈,方可结婚。未治愈前应暂缓结婚或进行性生活。

3.妊娠合并尖锐湿疣处理

妊娠期发生尖锐湿疣,治疗主要以局部物理治疗为主,局部治疗药物和全身应用的阿昔洛韦等抗病毒药物对胎儿的危害性至今尚未确定,最好不用,干扰素可应用。妊娠期生殖道的血液供应增加,小的外阴病灶祛除并不困难,较大的外阴病灶祛除时和治疗后脱痂过程中可发生大出血,因此若非珍贵儿妊娠,可在妊娠终止后治疗,珍贵儿妊娠者,治疗前应向患者详细交代治疗并发症,在患者及其亲属愿意承担治疗风险后进行局部物理治疗,但应注意出血及流产处理,对阴道、阴道穹隆及子宫颈的巨大尖锐湿疣病灶应在剖宫产终止妊娠后治疗。尖锐湿疣病灶尚未引起明显产道阻塞或影响会阴切开者,是否采用剖宫产结束妊娠分娩,目前尚未取得一致性意见,应向患者及亲属讲明经阴道分娩和剖宫产对母儿的综合利弊后,由患者及亲属最后决定分娩方式,可适当放宽剖宫产指征。巨大尖锐湿疣病灶阻塞产道者,应行剖宫产。

4.新生儿处理

尖锐湿疣患者的新生儿出生后,应立即采取脐静脉血及咽部分泌物进行HPV检测,若检测结果阳性,可应用干扰素治疗。

尖锐湿疣严重影响着患者的工作生活,影响着患者的婚姻生活,怀孕后会影响胎儿的健康。因此,尖锐湿疣患者应正确处理婚孕问题,以提高健康状况以及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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