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咽癌放射治疗
发布于 2013/06/07 18:44
发布于 2013/06/07 18:44
放射治疗一直是治疗鼻咽癌的首选方法。原因是多数鼻咽癌为低分化癌,对放射线的敏感性高,并且原发灶和颈部淋巴引流区域容易包括在照射野内。自上世纪40年代起,我国即开展了鼻咽癌的深部X线放疗。上世纪50-60年代起又开展了照射放疗,并将鼻咽及颈部联合大野照射改为小野照射,减少了放疗反应并提高了生存率。
1.鼻咽癌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1)根治性放疗的适应证:①全身状况中等以上者;②颅底无明显骨质破坏者;③CT或MRI片示鼻咽旁无或仅有轻、中度浸润者;④颈淋巴结址大直径小于8cm,活动,尚未达锁骨上窝者;⑤无远处器官转移者。
(2)姑息性放疗的适应证:①KS分级60分以上;②头痛剧烈,鼻咽有中量以上出血者;③有单个性远处转移者或颈淋巴结转移大于10cm。经姑息放射后如一般情况有改善,症状消失,远处转移灶能控制者,可改为根治性放射治疗。
(3)放射治疗禁忌证:①KS分级60分以下;②广泛远处转移者;③合并急性感染病者;
(4)放射性脑脊髓损伤者。回放射治疗后复发再放疗原则,具有下述情况者不宜再放射治疗。①同一靶区(包括鼻咽及颈部靶区)放疗后复发时间未满一年;②放射治疗后出现放射性脑病或放射性脊髓病;③鼻咽部靶区总疗程不宜超过三个疗程,颈部靶区不宜超过两个疗程。
2.放射线的选择和照射范围。
照射野的设计:设计照射野的原则是“小而不漏”。对肿瘤累及的部位要全部包括在照射野内,但对照射野内的正常组织,尤其是对放疗敏感的组织,要予以保护。